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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常见事故类型及教师的义务

幼儿园常见事故类型及教师的义务

11-19 15:28:29  浏览次数:562次  栏目:幼儿园教师权益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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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定期检查教育活动场所、安全设施,提供安全卫生的学习环境。《教育法》第26条、第73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52条明确规定,学校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要符合标准,保证学生在校内的人身安全,如果明知校舍或其他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中大伤亡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教育法》第44条,《未年人保护法》第32条都要求学校给学生提供安全的体育活动设施和卫生的校园环境。幼儿园要保证学生的饮水、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预防各种疾病在校内传播、流行。教师发现学校的教学设施存在安全的隐患时,要及时汇报,让幼儿远离危险设施,避免幼儿在危险的条件下活动。
   5、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对于教师因故意行为造成学生伤害的,法律也有相应的责任规定。《中华人民共
不错的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进一步指出:对体罚学生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事故发生后照顾及通知的义务。幼儿对于自己身体、健康的照顾,不具有充分的判断能力。为了防止幼儿在发生事故后,因为疏于照料致所受到的损害,发生扩大或恶化的情形,教师应该在发生事故后,对幼儿进行必要的照顾保护并即刻通知幼儿家长或监护人。教师要主动与家长联系,认真吸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配合,既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也是教育法律的规定。在幼儿园的管理中,幼儿园应及时将学生走失,被他人接走,幼儿生病及受伤等情况及时通知其家长,疏于通知所引发的事故由谁承担?从过错责任来看,显然是存在因果关系的,幼儿园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幼儿园事故概念界定及发生的原因
   幼儿园事故概念界定
幼儿园事故,是指入园儿童在幼儿园期间和幼儿离园集体活动而处于幼儿园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它主要是幼儿在幼儿园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也包括虽不在园内,但属于幼儿园组织的活动(如春游、秋游、节假日的庆祝活动等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在幼儿园的日常生活中,出现了幼儿事故后,就幼儿园、幼儿家长和肇事者之间各应承担哪些责任困扰着幼儿园园长。因此,了解幼儿园事故处理的法制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
   幼儿园事故发生的原因
   幼儿园事故发生的范围、种类是及其复杂的,有的与幼儿设备、设施有关,有的与教职工的保育、教育有关。    管理不善、制度不严是幼儿园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有的幼儿园虽然有较完备的规章制度,但未能严格执行。如有的幼儿园门卫管理不严,出现陌生人出入的情况,造成不良甚至是严重的后果。有的幼儿园不能合理地建章立制,没有严格的门卫制度、饮食卫生制度、交接班制度、安全制度等,致使管理出现漏洞、造成严重后果。
   有的幼儿园设备陈旧、老化,如大型玩具年久失修,虽然教师强调幼儿不能去玩,但较无控制力和不能感知危险性的幼儿仍上去玩,结果滑梯不稳摔成重伤。因此,在这类事故中,幼儿园是有责任的,违背了严禁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和规定。
   在教职工实施保育、教育过程中,也常出现一些故事,如因玩忽职守、责任心差而造成的幼儿伤害,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而造成的伤害;违反《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管理条例》,没有合理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造成幼儿不堪重负,妨碍了幼儿身心全面发展;在户外活动及园外活动中,因为安全措施保障不力而引发的事故等。 预防安全事故的策略
   幼儿期是身心成长的奠基期,是教给幼儿有关健康与安全的基本知识和技巧的理想时期,幼儿若能在这段时间建立正确的态度,养成良好的习惯,就会避免许多危险事的发生(包括上述案例)。
   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主要使幼儿在日常生活中学习怎样注意安全,保护自己,避免受伤害。    幼儿日常活动的场所,主要是在家里、游戏场所中和道路上。在家里,如学习正确使用家庭设备或用品(家具、餐具、刀剪等的使用,门窗开关等);防止中毒(远离清洁剂、杀虫剂、不乱吞药物等);防盗(由成年人应门,外出时关紧门窗等);火警发生的应充措施。
   在游戏场上,幼儿显得格外活跃,也特别容易受伤,教师需要辅导他们安全地进行游戏活动,如正确使用游戏设备(攀登架、滑梯、三轮车等);遵守游戏规则;有需要时懂得向教师求助。
   在道路上,如学会正确使用行人交通安全设施(人行道、行人天桥、隧道等);认识搭乘交通工具时要留意的事情(候车时让在安全的地点,行车时注意车门开关、紧握扶手、勿控身窗外等);对陌生人的搭讪提高警觉;迷路时懂得向警察求助。
   意外事件,重则威胁幼儿的生命,轻则使他们受伤。因此,教育幼儿对可能性存在的危险提高警觉,学会保护自己,并且采取一切有利于幼儿安全活动的措施,是我们每一位家长和教师的神圣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任何放松和疏忽对幼儿的安全教育,都是对下一代极不负责任的表现。血的教训不能漠然视之,酿成悲剧悔之晚矣。
   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是一项长期的教育工作。教育时,要注意兼顾幼儿身体上和心理上的健康与安全;强调正面教法;启发幼儿的主动性的积极性,着重实践;信息要清晰明确。有的教师或家长为了防止幼儿去做危险的事,往往会不自觉地采用类似恐吓的手法。例如发生了幼儿误食药丸引致中毒死亡的事件,教师和家长就要再三提醒幼儿服采用正面的教法就是要尽量避免用禁止式的手法,同时要加强教育,让幼儿学会做某些事情,知道正确使用物品的方法。有的家长或教师喜欢用禁
不错的止式的方法,例如告诉幼儿"不玩火""不把手指插入电插座的孔内""不用绳索套在颈项上""不探身窗外""不拿滚烫的东西"等。禁止其实是一种消极的做法,很可能还来不良的效果:幼儿原来并没想到要做的事,经成年人一提起,反而刺激了他们的好奇心,想尝试一下,这就弄巧成拙了。 幼儿园事故的处理原则及不同主体赔偿责任
   在处理幼儿园事故问题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待,遵循谁有过错,谁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原则。在幼儿园事故中,涉及赔偿的主体主要有三个:一是幼儿园,二是监护人,三是保险公司。
   (一)幼儿园赔偿责任
   包括因幼儿园过错引起的伤害赔偿,也包括因教职员工过错引起的伤害赔偿。后者赔偿是先有幼儿园代替教职员工赔偿,然后幼儿园再对教职员工进行行政处分式追偿。根据幼儿园事故发生的原因、情节、过错情况,幼儿园赔偿可分为完全责任、部分责任和免除责任。
   1、完全责任。过错全在幼儿园。如前不久电视上报道的:某幼儿园教师随便带着幼儿进入食堂,在无人注意的情况下,幼儿园不慎绊倒,掉进沸水的锅中,造成严重烫伤的后果。
   2、部分责任。即幼儿园事故的发生,其过错一部分是由幼儿园或教职工引起的,一部分是由幼儿或其他因素引起的。如:幼儿在课间追打,教师在旁看见,虽制止但并不得力,酿成事故,那么教师应负一定的责任。
   3、免除责任。指幼儿园事故的发生,纯由幼儿自身原因引起,或属意外,不可预料。如某幼儿患有某种疾病或属特殊体质,家长并没有告诉幼儿园或教师,幼儿园或教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教育教学活动,造成伤亡,幼儿园并无责任。
(二)监护人赔偿责任
   指幼儿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应由监护人代为承担赔偿责任。这里要弄清什么是监护人的范围责任。
   所谓监护,法律上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实施保护人是监护人。我国目前采用种设定监护人世间方式:
   一是法定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三类:(1)近亲属。包括父母,无父母或父母丧失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姐承担。(2)近亲属以外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但必须经"未成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3)在没有上面两类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民政部门可作为法定监护人,从现有法律规定的监护人来看,幼儿园并不是幼儿的法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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